公告日期:2019-05-15
公告编号:2019-040
证券代码:836182 证券简称:洁诺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2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立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国锋、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帅锋
诉讼代理人及身份:曾宪礼、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公告编号:2019-040
根据合同及合同附件一之约定,由被告各原告采购大米,原告需按被告指定要求送货,被告应于每月25日统一结款,原告应在被告结款前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商品供货及退、换货,违约责任等条款。之后,原告按要求陆续供应商品。2018年8月22日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函要求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11月23日被告确认了欠款事实和数额,但仍未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起诉被告,诉请依据《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3588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909.73元(利息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434.53元(按每日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自2018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
4、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000元。以上四项共计269231.16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
诉讼依据:
诉请被告依据《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支付货款及费用。(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浙0110
公告编号:2019-040
民初4282号,调解结果如下:
一、原告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签订的《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货款205886.9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5886.9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866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四、如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同意另行支付原告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原告杭州富义仓米业有限公司有权按货款20588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66元及违约金30000元扣除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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