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公告编号:2019-039
证券代码:836182 证券简称:洁诺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3月1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国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姒慧娟、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5日,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就合同标的、合作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商品供货及退、换货、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同时,被告就货款结算
公告编号:2019-039
向原告出具《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费用审批表》一份,明确次月15-20日对账,月底结款。之后,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陆续供应德芙、箭牌等系列糖果、休闲食品等商品,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期付款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86000元,其中于2019年2月28日支付26000元,于3月29日支付30000元,于4月30日支付3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视为全部货款到期。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起诉被告,诉请依据《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费用审批表》、《分期付款补充协议》支付剩余货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6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诉请被告依据《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费用审批表》、《分期付款补充协议》支付货款及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原定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浙0110民初5045号,准许原告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公告编号:2019-039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的业务安排流程有一定程度的干扰,但对整体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
《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商品购销合同》
《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费用审批表》
《分期付款补充协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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