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5
公告编号:2019-038
证券代码:836182 证券简称:洁诺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芝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华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国富/田野、浙江海魄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叶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俞瑾/余春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洁诺清洁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上海芝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从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付款方式为被告每月
公告编号:2019-038
25日统一结款;因被告尚未支付部分货款共计30余万元,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起诉被告,诉请依据《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其他由原告自行统计的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53467.1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3383.20元为基数,按结算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13744.09元;以70083.99元为基数,按结算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175.21元,共计13919.3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3383.2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3383.2元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1377.09元,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前述标准计算;以70083.99元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1月26日算至2018年12月30日为1194.4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因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出具(2019)浙0110执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38万元,已冻结38万元;并于2019年2月20日已作出生效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10民初22962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芝溪食品有限公司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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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2833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芝溪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545.42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为8545.42元,此后至判决履行确定之日仍以前述283383.2元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芝溪食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4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上海芝溪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告杭州鲜生友请供应链有限公司尊重法院判决,并积极履行上述判决结果,目前由于原告方因个人事务未及时与我方洽谈;截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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