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04
公告编号:201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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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150 证券简称:厚藤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 时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仪凡
6.会议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二、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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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的需要,现拟对《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做如下修改。
原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方式。”
现拟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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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公司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不具有同等
条件下对所发行股票优先认购的权利。”
原章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现拟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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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关于终止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预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定向发行
不超过 200 万股普通股,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8,000 万元。现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拟终止上述定向发行预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 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新增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九条,
增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细化审批要求。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为保本类产品投资均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直接决定。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
品投资或资管类产品投资,如果在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
不超过上年度经审定后总资产额的 30%,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如果在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定
后总资产额的 30%,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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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 审议通过 《关于补充选举上海厚藤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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