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特林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美特林科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美特林科资讯
2023-12-28 1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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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美特林科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股票定向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210036

电话/Tel:(+86)(25)8966 0900 传真/Fax:(+86)(25)8966 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美特林科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美特林科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美特林科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已于2023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美特林科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2023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了股转公司下方的《关于江苏美特林科
特殊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根据《审核问询函》对相关事项核查验证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 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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