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创: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泰瑞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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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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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泰瑞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泰瑞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泰瑞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泰瑞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9日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双玲律师、马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四川泰瑞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公司2016年4月15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决议,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9日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建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公司章程、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与会股东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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