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3
证券代码:836099 证券简称:天元集团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提供的担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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