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基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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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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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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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乐普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乐普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乐普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乐普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乐普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2017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



2017年3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



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7年4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余占江先生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17年4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持有股份5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审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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