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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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5
当事人:
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塑科技), 住
所地: 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经三路 63 号。
段传杨,男, 1969 年 6 月出生, 时任聚塑科技董事长。
郑嫚丽,女, 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聚塑科技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聚塑科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
告, 我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关于对
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
【 2018】 第 154 号)。 根据问询函回复时限要求, 聚塑科技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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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6 日前回复。 截至目前, 聚塑科技仍未回复。
聚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段传杨、郑嫚丽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保
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违反了
《业务规则》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
《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第(七) 项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聚塑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段传杨、 郑嫚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聚塑科技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聚塑
科技,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段传杨、郑嫚丽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段传杨、郑嫚丽,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聚塑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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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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