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聚塑科技资讯
2019-01-15 1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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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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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5

当事人:

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塑科技), 住

所地: 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经三路 63 号。

段传杨,男, 1969 年 6 月出生, 时任聚塑科技董事长。

郑嫚丽,女, 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聚塑科技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聚塑科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

告, 我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关于对

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

【 2018】 第 154 号)。 根据问询函回复时限要求, 聚塑科技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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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6 日前回复。 截至目前, 聚塑科技仍未回复。

聚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段传杨、郑嫚丽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保

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违反了

《业务规则》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

《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第(七) 项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聚塑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段传杨、 郑嫚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聚塑科技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聚塑

科技,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段传杨、郑嫚丽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段传杨、郑嫚丽,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聚塑科技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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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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