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通工业: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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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16: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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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1

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艇、曾亮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泰二支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泰二支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重庆润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列东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6名,代表股份数57,994,5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朱列东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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