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诺环保: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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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1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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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7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39号云图中心十五层



15/F,YuntuCenter,No.139,SouthTaibaiRoad,Xi’anCity,ShaanxiProvince.



电话/Tel:(8629)88360125/26/27/28 传真/Fax:(8629)883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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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KDXA\HNHB\FY[2017]第001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啸律师、黄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7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载了《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码:2017-019,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登记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咨询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7年5月17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上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身份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为22,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股东均为《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人数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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