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0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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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2016(法意)第135号
致: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6年5月3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韩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的《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根据2016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了《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3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16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乔昕主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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