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045 证券简称:ST 门对门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制度等;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制度等;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在关联交易中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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