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门对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ST门对门资讯
2020-04-30 17: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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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045 证券简称:ST 门对门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门对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
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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