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关于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并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下列事项:(1)补充核查公司第一次整体变更是否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并对该次整体变更的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核查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认定依据。
2、公司报告期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具方式、用途、各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开票方及出票方单位、金额、期限。
(2)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开具的承兑汇票是否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3)请公司披露违规票据的解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及欠息,是否给相关方造成损失;如存在未解付票据,请披露未解付的原因及依据,并对未解付票据金额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4)请公司分析采用该等票据融资与采用其他合法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的差异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若不采用该等票据融资方式,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请公司披露报告期违规票据融资的规范措施及承诺,包括:1 是否取得当地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是否取得承兑行出具的确认文件、企业是否向银行足额存入等值于票据金额的保证金;2 公司确认未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纠纷;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4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意见。
(6)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说明因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贴息和相关会计处理,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
(7)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3、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尚有对外担保金额共计9930万
元,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下列事项并说明核查过程、认定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1)被担保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2)对外担保基本情况、担保原因、履行的内部程序及合规性,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及主要内容;(3)结合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财务数据及资信情况等,补充核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4)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淄博市环球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款项执行情况,是否可以收回,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构成资产出资不实。
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大数额的银行贷款,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资金获取能力、后续偿债计划等补充核查公司大额贷款的产生背景、合理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公司是否存在因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风险、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5、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要排污许可证或配置污染处理设施及认定依据。
6、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销售合同是否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若是,请公司补充披露:(1)请公司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招标模式。(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
7、请公司补充披露下列内容:(1)公司业务部分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不一致。请在“业务”部分补充披露配件销售的内容;(2)在“公司偿债能力不足风险”部分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各项权利受限资产的类别(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及固定资产等)及账面价值,补充偿债风险分析;(3)在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公司销售存在季节波动;(4)按研发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金额,占收入的比重;(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分析;(6)山东裕鲁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款项的产生背景,借款期限及利息。
8、公司存在向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社出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该项出资及报告期内取得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意见。
9、关于关联交易,请公司补充披露下列事项:(1)将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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