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09
证券代码:836026 证券简称:金龙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6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逄钢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彬,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马建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华、王光临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立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与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华利化工有限公司7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5年6月19日,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按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5月2日,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利息93,320.5元。原告为追偿该借款支付律师费275,199.6元。
2、请求被告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7月11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405号,结果如下:
一、被告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被告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借款利息93320.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律师费275199.6元。
四、被告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华、王光临对第一至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3380元,减半收取31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利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华、王光临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当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根据(2016)鲁0391民初405号判决书内容,
如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本息及律师费,我公司不排除为其偿还的风险。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冻结了公司两个银行账户,截至公告发布当日共计金额214886.66元。因涉及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并未造成重大影响。
但是如果淄博华利化工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本息及律师费,我公司不排除为其偿还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财务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开庭传票(2016)鲁0391民初405号
(二)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391民初405号
(三)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391民初405号
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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