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836024 证券简称:华源节水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完善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1/2以上选举产生。
第四条 股东大会遵循合法、合规及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的原则对谨慎对董事会进行授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
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及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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