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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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由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index)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公司会议室(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15号)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卫洁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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