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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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目录
引言......3
一、 审查意见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5
审查问题1......5
审查意见回复:......6
一、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披露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法律
法规依据;公司及各中介咨询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
具体情况;公司的高纯工艺系统的设计安装工程不同于传统的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承接相关业务时,并不强制要求取得《建筑
企业资质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6
(一) 公司取得相关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6
(二) 咨询有关部门的具体情况......7
(三) 不强制要求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8
二、请主办券商、律师进一步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获取订单的方
式,若为招标获取订单,请补充披露招标方对投标专业资质的要求,
并就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9
三、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招标方(客户)要求,国家法律法规
要求等,对公司分包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引言
致: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创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洁股份”)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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