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6
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1、按照类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非日常经营性交易(即指除国内外影视剧的投资、制作与发行,版权运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买卖等日常经营性交易以外的交易),具体分类为:(1)购买或出售资产(包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股权投资);(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1)其他交易);
2、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授信,或将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授信,或年度累计新增借款金额超过或将导致超过3亿元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授信。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总金额;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上述所列事项,公司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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