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影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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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17: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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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6

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



诺,注重使用效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



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募集资



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八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对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认可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零时,财务部应当及时注销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督权;



公司与主办券商、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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