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6
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 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三)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四) 具备董事资格并具备:
1、 正直和责任心。董事会成员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
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董事会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己行为负责。
2、 敏锐的判断力。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能够对各方面问题做出明智的、
成熟的判断能力。
3、 财务知识。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
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 团队意识。董事应重视董事会整体的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
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第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
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以及董
事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1、按照类别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且不超过30%(含本数)的非日常经营性交易;
2、审议批准日常经营性交易如下:
(1)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合同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的版权购买;(2)审议批准公司单部电视剧、网剧投资份额超过20%的项目(自制项目除外);(3)审议批准公司投资的电影项目。
3、审议批准在确保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的前提下,年度累计新增借款/授信金额超过1亿元不超过3亿元(含)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授信。
(九)审议批准公司当年度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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