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温泉: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白鹿温泉资讯
2019-01-18 1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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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8


公告编号:2019-002
证券代码:835976 证券简称:白鹿温泉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不详

诉讼受理日期:不详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延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谷文、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国菲、李政林、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此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被告授权原告独家居间代理完成被告向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旗下子公司转让共约337亩三块土地的使用权,完成后支付约定的费用。现双方就居间合同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居间费用发生争议,原告将公

公告编号:2019-002
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且原告居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万元,如居间服务所涉地块转让款扣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净收益超过人民币1.43亿的,被告再向原告支付超出部分的50%的居间服务费用,并支付上述两项居间服务费用30%的迟延支付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公证费、诉讼保全费等;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依据:

2017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所约定的代理义务,不应取得报酬,即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称的“居间服务费”,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8月公司部分帐户被司法冻结,2019年1月15日之前将证据邮寄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跟对方律师,1月30日前双方根据证据情况发表质证意见。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公司经营正常,目前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部分银行帐户被司法冻结,暂时不能使用,本案尚未开庭,目前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9-002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此项诉讼为重大诉讼(涉诉金额高于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白鹿温泉未及时披露该项诉讼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公司今后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治理及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同时感谢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五、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
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
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答辩状》

河北白鹿温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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