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9
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 重大担保事项: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
东大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
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尽
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
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后,由公司财
务部负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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