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智能: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公告)
德沃智能资讯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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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05

证券代码:835958 证券简称:德沃智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波德沃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沃智能”或“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经审核,发现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事项存在需更正之内容。现对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相关事项更正披露如下:

1、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二、股票挂牌情况/(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原1-1-8至1-1-9页:

原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由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根据上述规定,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股份公司成立未满一年,无可转让的股份。”补充更正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由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根据上述规定,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股份公司成立未满一年,无可转让的股份。

股东持股情况及本次可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份是否存在 可流通

股东名称 限售原因

号 (股) 例(%) 质押或争议 股份数

1 胡潘云 37,200,000 37.20 否 0 发起人股

2 胡从弟 3,600,000 3.60 否 0 发起人股

宁波德沃电气有限

3 31,200,000 31.20 否 0 发起人股

公司

宁波时代融通投资

4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9,610,000 9.61 否 0 发起人股

合伙)

宁波汇丰诚信投资

5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4,340,000 4.34 否 0 发起人股

合伙)

宁波申万弘远投资

6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4,050,000 14.05 否 0 发起人股

合伙)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0 -

上述内容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二、股票挂牌情

况/(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中以楷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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