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9
证券代码:835953 证券简称:华森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深圳市华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12月0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金岳
3.委托代理人:王剑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丹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公司名称: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黄雪君。
被告二:姓名:汤晓东
被告三:姓名:练文珊
被告四:姓名:黄志文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6月间,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华森科技实
际控制人黄志文、练文珊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实业”)与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大”)签订了四份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合计金额25,846,321元,被告三木实业未能按照上述采购订单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2015年12月3日,宁波远大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三木实业及三木实业股东汤晓东、练文珊、黄志文,要求被告赔偿尚未完成订单货款合计 22,650,321元。
2015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了立案登记,案件
编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13号;
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向三木实业、汤晓东出
具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6年2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向宁波远大、练文珊、
三木实业出具了《通知》(第(2016)粤0305执2900号),因执行需
要对实际控制人练文珊,南山区和福田区两套房产进行房产评估。
2016年3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上述诉讼;
2016年4月27日,法院开庭再次审理上述诉讼;
2016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南法
民二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宁波远大、三木实业、练文珊一
致确认,三木公司已向原告退还摄像头 100,000 个,用于抵扣货款
4,041,500元,三木实业仅需支付11,165,292.60元货款给宁波远大,
其余款项宁波远大放弃主张。练文珊对三木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18日,法院开庭再次审理上述诉讼;
2016年7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0305
执 2900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练文珊、三木实业支付款项人民币
18,680,574.5元及利息,支付强制执行费人民币86,081元;
2016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0305
执2900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已查封练文珊位于南山区和福田
区两套房产,冻结了练文珊所持有的深圳市华大天成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及智慧时代80%的股权(其中 71.14%为轮候查封,冻结期限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五)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木实业支付拖欠的货款22,650,321元,
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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