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5949 证券简称:华电智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使用部门填写请领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按公司分级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他有权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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