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9
关于对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西藏能源” ),住
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A 区苏州路金凯新能
源大厦。
吴承胜,男,1964 年 2 月出生,西藏能源董事长。
余志宏,男,1964 年 10 月出生,西藏能源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西藏能源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1 月 14 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了西藏能源与大姚瑞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纠
纷。 西藏能源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收到该案应诉通知书, 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 收到该 案 民事裁定书 。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为
51,577,349.49 元,占 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 2 -36.89%,属于对西藏能源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西藏能源未能
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公告,后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西藏能源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吴承胜、 董事会秘书余志宏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西藏能源、 董事长吴承胜、 董事会秘书余志宏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及
时、规范办理相关业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 3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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