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能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杉杉能源资讯
2020-04-27 17: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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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5930 证券简称:杉杉能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三) 第二十一条(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让或者注销。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注销。


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3 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
临时提案的内容。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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