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关于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将于2015年10月29日
到期。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申领条件,如果不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构成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是否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2)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等的先进性、与公司产品的相关性、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及如何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3)公司出资结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2015年6月,股东以货币置换非专利技术出资,公司是否补缴原非专利技术摊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各期摊销金额;(2)对评估报告中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预测数据与公司实际收益情况比较,分析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是否实现预期收益,是否应计提减值准;(3)是否存在评估虚增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充足性。
3、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主营业务的监管机关、监管法规、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等,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面向集成商及面向最终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情况及毛利率情况,补充披露增减原因。
5、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销售合同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若是,请公司补充披露:(1)请公司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招标模式。(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对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6、请公司将关联交易区分为经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并补充披露关联交易背景、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持续性分析。
7、请公司补充披露下列事项:(1)公司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与同行业分析,补充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分析;(2)风险因素的应对措施、资产评估情况。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
(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经济、股转系统的行业分类分别列示。
(4)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
(5)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挂牌后股票转让方式;如果采用做市转让的,请披露做市股份的取得方式、做市商信息。
(6)历次修改的文件均需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
(7)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功披露和归档。
(8)申请挂牌公司自申报受理之日起,即纳入信息披露监管。
请知悉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规则,对于报告期内、报告期后、自申报受理至取得挂牌函并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9)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各自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若有,请在相关文件中说明具体情况。
(10)请公司及中介机构注意反馈回复为公开文件,回复时请斟酌披露的方式及内容,若存在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请提交豁免申请。
(11)请主办券商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券商盖章版本和可编辑版本)。
(12)若公司存在挂牌同时发行,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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