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海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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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迈特”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王浩、薛强出席欧迈特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17年 6月 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编号:2017-023),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09:00在公司办公楼3层301D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云平主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云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2017年7月17日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所持公司股份数共计25,000,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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