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2
证券代码:835908 证券简称:仁创生态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郜桂清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娄耀雄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熊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1.4,证书号:181153,发明人:秦升益)。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产品证据保全、侵权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共计60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所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权无效。2017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被告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驳回被告的无效申请。
2.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开庭审理,公司在本案庭审时提交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被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80,586.6元”增加到“50,000,000元”,并
得到法院同意。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月12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侵害
其所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权一案,被告就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后,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书;
(二)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六)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七)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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