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通业科技资讯
2016-12-26 15: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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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6

公告编号:2016-032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版本号:第一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定期报告......2



第三章临时报告......3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8



第五章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1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11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13



第八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



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



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



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



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



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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