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福纳资讯
2022-06-30 17: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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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62号
关于对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纳仕达或
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3
号楼3层B区。
林翠雯,女,1954年11月出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王旗东,男,1983年9月出生,公司时任董事,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经查明,ST纳仕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林翠雯持有ST纳仕达18,096,900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30.16%,司法冻结期限为
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冻结股份已
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内,若
全部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林翠雯未及时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项告知公司,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1年4月19日补充
披露相关公告。
ST纳仕达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年12月22日发布,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翠雯未及时将股份冻结事项告
知公司,未能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
露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王旗东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ST纳仕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林翠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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