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30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5837 证券简称:维恩木塑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滑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银河通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爱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亚旭、李海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李海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洋
公告编号:2020-01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谢艳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艳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 1 日被告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丰利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李海洋、谢燕丽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月利息1.5 分,借款期限一年,逾期不还应向原告支付 20%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
能依约按期偿还,后经协商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6 月 7 日两次将
该笔借款向后两次延期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但至今被告也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
款。2018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利息已付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月息 1.5 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按照合同约定从 2017 年 7
月 1 日每年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收到滑县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7 日作出的(2019)
豫 0526 民初 77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洋、谢燕丽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银河通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
人民币 500 万元及利息加违约金(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河南省银河通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判决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款补充财务资金流,履行
公告编号:2020-016
相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款补充财务资金流,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 0526 民初 7722 号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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