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恩木塑:监事会议事规则
维恩木塑资讯
2020-04-24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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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5837 证券简称:维恩木塑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
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维恩
木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 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 下 简 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
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
免。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
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
会联系人。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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