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5829 证券简称:聚晟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书彬、王凯诚、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士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建华、该公司职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签订《三峡沽源大苟营二期 5 万千瓦光伏扶
贫项目跟踪支架采购合同》,2018 年 5 月 22 日签订《关于跟踪支架合同量变更
函》,2018 年 8 月 25 日签订《三峡沽源大苟营二期 5 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跟踪
支架采购合同量确认函》,2018 年 10 月 1 日签订《三峡沽源大苟营二期 5 万千
瓦光伏扶贫项目跟踪支架采购补充协议》。上述材料共同载明,被告向原告采购20MW 平单轴跟踪支架系统和 1950520W 斜单轴跟踪支架系统,货款总计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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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中,货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需按逾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二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没有上限。现原告已经
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 2019 年 9 月 10 日,被告尚欠原告
货款 6680000 元(20MW 平单轴跟踪支架系统欠款 4380000 元,1950520W 斜单
轴跟踪支架系统全部货款 2300000 元均未支付),违约金 4642595 元(计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按逾期付款千分之二每日计算。其余违约金按前述相同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668 万元、违约金 4642595 元(从逾期之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按逾期付款千分之二每日计算,其余违约金按前述相同
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207000 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和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作出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作出
的民事调解书,裁定结果如下:
1、 被告结欠原告货款 668 万元,原告同意被告于所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当日支
付 100 万元、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400 万元、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
前支付余款 168 万元;
2、 被告应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偿付原告保全担保费损失 30000 元及律师代
理费损失 203000 元;
3、 案件受理费 90978 元减半收取 4548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0489
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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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4、 如被告不按约履行上述任一付款义务,则被告应承担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有
权就货款 668 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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