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9
公告编号:2020-009
证券代码:835829 证券简称:聚晟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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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届时有效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材料。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1、担保合同的签订:
未经有权部门通过,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1)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2)担保合同应合法、合理、合规;
(3)担保合同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及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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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
(5)为防范担保业务的风险,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
2、担保合同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计划财务部,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保管。
(2) 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的漏洞,及时化解担保风险。
(3) 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
关原始资料有效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的检查、清理。
(4) 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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