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晟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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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17: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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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5829 证券简称:聚晟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
(十八)审议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原则为单次授权、单次有效。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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