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9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5798 证券简称:中研瀚海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中研瀚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研瀚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祝文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武飞 、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廖小萍、廖小琴、廖笑微、 天津美好生活教育咨询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小萍、廖小琴、廖笑微、窦全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16 日我公司与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天津昱奕未来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现天津美好生活教育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小萍签署了《关于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将投资款全部打到被告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发现被告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及股东廖小萍、
公告编号:2021-017
廖小琴、廖笑微在投资前期夸大了公司实力,虚构了公司固定资产以及虚假承诺,其恶意挪用投资款项已经严重损害我公司的投资利益,使得签署的《关于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无法按照合同目的履行,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解除我公司与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天津美好生活教育咨询合伙
企业、廖小萍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关于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之增
资协议》;
2)依法判决被告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廖小萍、廖小琴、廖笑微连带返还我公司投资款 4,500,000.00 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
3)依法判决被告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廖小萍、廖小琴、廖笑微连
带支付上述投资款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770,687.50 元(大写:
柒拾柒万零陆佰捌拾柒元伍角)。(计算方式为:以 4,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三项请求暂计:5,270,687.50 元(大写:伍佰贰拾柒万零陆佰捌拾柒元伍
角)。
4)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5)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条、九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各方签署的《关于温州吸引力服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协议条款。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我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
2020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告知:已查封廖小萍、廖笑微名下位
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文化新村 16 幢 06 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
0000642 号(查封期限三年,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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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被告廖笑微、廖小琴现有方式无法送达,2021 年 2 月 28 日北京市房
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对外公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9:00(遇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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