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泰激光: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嘉泰激光资讯
2017-04-21 17: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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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1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2



第三章投资处置......3



第四章 跟踪与监督......4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5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5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6



第八章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明确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本公司《浙江嘉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内投资事项



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



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或公司及子公司出售资产等。



(二)对外投资事项



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1、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2、现有的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3、股票、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4、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5、其它投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实施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应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



如在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投资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的投资事项;超过20%的,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超过30%的,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并且该等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本数)的投资事项,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含本数)的投资事项;董事长批准职权



内的投资事项需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或单项投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定。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听取经理班子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决定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本数)的投资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含本数)的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须将有关决定详细材料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对单项投资金额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至5%的投资事项,可由董事长决定,超过5%的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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