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顶联信息产业股份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顶联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制度
第二条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件、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简要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情况。
第六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出因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按期履行或继
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事项提前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顶联信息产业股份公司
2017年4月2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