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联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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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17: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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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4

顶联信息产业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顶联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以下简“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

披露》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顶联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

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

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

向转让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指 定 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www.neeq.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网站地址为:www.tech-trans.com。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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