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8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8)第SHE2017044-003号
二零一八年三月
北京办公室 上海办公室 香港办公室
中国北京东城区东长安大街1号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中国香港中添美道1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5层07-08室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1楼 中信大厦 15楼 1501-02室
邮编:100738 邮编:200120 电话:+85228992588
电话:+861056907858 电话:+862168815499
传真:+861058116228 传真:+862168817393 传真:+85228992468
关于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8)第SHE2017044-003号
致: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电子”或“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本所作为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本次定向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8年1月29日出具了(2018)第SHE2017044-002号《关于上海天好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关于天好电
子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核查及说明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华泰联合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以及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