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关于对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
公司一部问询函【2024】第 040 号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新科技)董事会:
根据 2023 年年报披露及临时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徐进明涉及 3份回购承诺。
一是 2015 年 7 月,深圳天正与徐进明、李恩君、姚宏
及日新科技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中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本次增资完成后至日新科技依法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若徐进明、姚宏、李恩君拟向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日新科技股份可能造成徐进明、姚宏、李恩君丧失控股地位,则深圳天正有权要求徐进明、姚宏、李恩君按照其拟转让股份占其所拥有股份比例相应收购日新科技股票。
二是 2017 年 7 月,在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过程中,
徐进明与发行对象湖北省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投)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并约定:如公司未能在 2020 年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上市暂停,该期限相应顺延)取得证监会关于上市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IPO、重组、借壳等上市形
式),则李德良、湖北产投有权要求徐进明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本次定增股权。
三是 2021 年 9 月,在 2021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过程中,
徐进明(乙方)与发行对象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或佰仕德)签署了《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并约定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进程不达预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或收购此次甲方参与日新科技定向增发的股份。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公告》,2024 年 1月 9日,佰仕德认为上述回购条款已触发,并以投资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月 24 日,徐进明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该案仲裁协议效力申请。2 月 27 日,徐进明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鄂 0192 财保11 号),其个人银行账户及其持有公司股份 32,804,233 股被
冻结,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
止。5 月 13 日,徐进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鄂 01 民特 130 号),确认其与佰仕德签订的《<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有效。
请你公司:
(1)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进明先后与投资方
深圳天正、湖北产投、佰仕德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是否违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规定,是否已及时并完整披露相关特殊条款;
(2)结合你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各板块上市的相关规则,说明 2015 年以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及其他要求,如是,说明公司上市主要进程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否,说明徐进明是否已履行了 2017 年与湖北产投签订《补充协议》中的回购义务,是否存在诉讼风险;
(3)全面梳理徐进明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信息、纠纷起因、涉案金额、案件进展及目前执行情况等,说明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4)结合徐进明的资信情况等,说明其是否具备回购深圳天正、湖北产投及佰仕德在公司股权的履行能力,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是否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5)结合问题(4)的回复以及徐进明与湖北产投的股权回购事项进展、与佰仕德的诉讼进展、主要违约条款等,说明徐进明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风险,对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影响,是否已触发与深圳天正的回购条款。
请公司收到此函后及时披露,并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
说明,于 5个交易日之内将有关说明材料发送至监管员邮箱。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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