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5679 证券简称:日新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 月 23 日,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日新科技、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进明先生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24】
武仲受字第 000000219)。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进明
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该案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发布的《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024 年 5 月 9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徐
进明与被申请人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
效力纠纷一案进行审查。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进明
先生收到本案《民事裁定书》(【2024】鄂 01 民特 13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4-018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徐进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进明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该案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确认徐进明与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理由:双方签订的《<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守约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虽然双方均位于武汉市,但武汉市实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不止一个仲裁委员会,且双方此后未能就仲裁事宜达成补充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徐进明与被申请人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进行
公告编号:2024-018
审查,并裁定如下:确认徐进明与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中仲裁协议有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该案件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本着化解风险、负责任的态度,公司领导积极与武汉佰仕德新能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关负责人沟通、交流,争取早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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