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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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詹镇滔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5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7 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30日上午9:30在通知中指定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丘兴仁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5月23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3,887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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