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3
证券代码:835664 证券简称: 友尼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友尼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
相关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手续及程序,并应根据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及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制定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四)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五)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七)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第十条 公司还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时,发行对象不得以所持有的小额贷款
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不包括“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进行认购,如果发行对象的股东或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不以拆借等任何形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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