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7
关于
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安徽汇展热交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展股份”、“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北京中证天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实施了必要的现场调查、询问、访谈、查证等程序,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回复的主要标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问题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按照督查报告格式指引的格式要求和货币单位修订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
【答复】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基本情况”之“六、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中按照督查报告指引的格式要求和货币单位修订。
2、公司的毛利率波动较大。(1)请公司补充披露原因及其合理性;(2)请
公司和中介机构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逐一对公司毛利率补充说明、披露和核查。(3)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的真实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的毛利率波动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原因及其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较大,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7.91%、22.65%和30.49%,其中:铝质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9.02%、19.02%和27.68%;铜质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6.81%、18.91%和30.84%。
公司毛利率波动原因及其合理性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 公司财务”
之“五 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之“(三) 毛利率及变化情况”中补充披露,
具体如下:
(三)毛利率及变化情况
项目 2015年1-6月 2014年度 2013年度
主营业务毛利率(%) 28.50 18.96 24.69
综合毛利率(%) 30.49 22.65 27.91
报告期内,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24.69%、18.96%和28.50%,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91%、22.65%和30.49%。1、分产品毛利率情况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营业务分产品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5年1-6月 2014年度 2013年度
毛利
产品类别 毛利率 毛利
销售毛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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