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23
证券代码: 835644 证券简称: 天草生物 主办券商: 东吴证券
浙江天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6 年 6 月 21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二、 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邵云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虞文燕、 谭敏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Naturex SA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DIKAMSKY JACQUES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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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信息: 被告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纳图瑞克斯商贸( 上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hierry LAMBERT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无
4.其他信息: 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天草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5 日与被告 Naturex
SA 签订编号为 RCLL15LL00068 的《 合同》 , 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葡
萄籽提取物。 根据 RCLL15LL00068《 合同》 , 被告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向原告下达编号分别为 RCLL15LL00068-01、RCLL15LL00068-02
的订单采购葡萄籽提取物, 采购数量分别为 5,000 公斤, 单价均为
22 美元, 订单金额分别为 110,000 美元。 订单均明确约定, 被告应
于提单日后 75 天付款。 2015 年 12 月 19 日和 2016 年 1 月 16 日,
原告通过海运方式分批发货。 根据上述规定, 被告应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及 4 月 1 日支付货款, 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 被告共计拖欠
原告货款 220,000 美元尚未支付, 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20,000 美元, 折合人民币
1
,428,559 元( 根据应收款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
2.判令被告自应付货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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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暂时计算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利息暂计人民
币 12,612 元) ;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传送的
( 2016) 浙 0106 民初 5573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披露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出具前,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
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 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 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子公司作为原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
司目前经营正常,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
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 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
损失。
(二)本次诉讼、 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的资金使用未受到较大影响, 本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生产的影响, 公司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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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六、 备查文件目录
( 一)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 二)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 三) 《 民事起诉状》
浙江天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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